1、目的:
為我司在原材料上符合沖突礦產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執行公司對沖突礦產的政策,及改善電子供應鏈的條件,支持區域采購計劃,使得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未來有合法貿易。
2、范圍:
本公司所有原材料的成份調查。
3、定義:
3.1沖突礦產: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地區境內的錫石、黑鎢、鈳鉭、鐵礦和黃金等稀有金屬開采已造成嚴重的人權與環境問題。這些地區的大部分采礦活動與沖突的武裝組織有關(資助),導致該地區長期不穩定,所以被稱為“沖突礦產”。
3.2 毗鄰國家: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注解:無沖突冶煉廠評估項目也將肯雅列為毗鄰的國家。
3.3 對沖突礦產的政策:不支持、不使用來自武裝沖突、非法采礦與低劣工作環境中采礦而來的金屬,即所謂“沖突礦產”。供應商應調查其產品中含、金(Au)、鉭(Ta)、錫(Sn)、鎢(W)等金屬,并確認這些金屬來源。
4、職責:
4.1工程部:供應商送樣承認時負責對原材料是否含有沖突礦產進行初步的評估。
4.2 品保部:響應RBA和GeSI(全球電子可持續發展倡議)聯合工作組的承諾改善電子供應鏈的條件,不接受可以助長沖突的采礦活動。及《多德-弗蘭克保護法》條例要求披露及報告有關產品內所使用的錫、鉭(鈳鉭鐵礦)、金、鎢的情況及其來源。
4.3資材部:依據材料采購需求選擇合適的供應商,并協助品保部要求供應商對供應物料進行是否使用沖突礦產及沖突礦產來源的調查。
5、工作流程:
5.1工程部根據實際產品的需要,將所需材料的規格等相關要求傳遞給采購,要求采購尋找合適的供應商送樣承認。并對此材料是否含有沖突礦產的風險評估信息披露給采購及品保。
5.2 資材部針對工程部對材料的規格及品質要求選擇適合的供應商,要求供應商送樣確認,同時將需簽署的《無沖突金屬報告模板》,《無沖突金屬宣告書》轉交給供應商,對所送樣的物料進行沖突礦產的信息調查并對材料做出承諾保證。并將供應商簽署的《無沖突金屬宣告書》及調查結果交與品保部判定材料中是否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的要求。
5.3 品保部根據工程部評估披露的材料含有沖突礦產風險的信息,向資材部發出《無沖突金屬報告模板》調查表,并要求采購跟進于規定時間內要求供應商調查完畢將調查的結果回傳公司。
5.4品保部根據供應商提供的對材料進行《無沖突金屬報告模板》調查表的信息進行判斷材料是否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的要求。
5.5調查的結果如果是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的要求的,則將此信息傳遞給工程部及資材部。
5.6調查的結果如果是材料中有使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礦產的,則要求供應商提供書面的解析并立即停止采購及使用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的沖突礦產,重新選擇新的礦產來源并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新的礦產是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要求的及制定相應的改善、預防措施,以符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地區礦產供應鏈盡職調查指南》的金屬要求;同時還要求供應商簽署《無沖突金屬宣告書》。
5.7 公司對沖突礦產的政策:不支持、不使用來自武裝沖突、非法采礦而來的金屬,即所謂“沖突礦產”。對供應商應調查其產品中含、金、鉭、錫、鎢等金屬,并確認這些金屬來源。
6、相關文件:
6.1不使用沖突礦產承諾書
6.2《多德-弗蘭克保護法》條例
7、相關記錄:無